绵阳市万兴建设有限公司

绵阳***新建材有限公司(*****砂浆制造有限公司)、绵阳市万兴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92民初2513号之一
原告:绵阳***新建材有限公司(*****砂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高新区辽宁大道198号2栋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0761221355。
法定代表人:王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秀义,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市万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高新区绵兴中路2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717535272B。
法定代表人:邓彦明,该公司经理。
原告绵阳***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市万兴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绵阳***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绵阳***新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94元,由绵阳***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晓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未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