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绵阳蜀北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四川绵阳蜀北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703执70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59年12月27日,户籍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县。
被申请执行人:四川绵阳蜀北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绵兴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成桂松,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执行人:绵阳市立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高新区普明寺社区*组。
法定代表人李廷刚,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执行人:李廷毅,男,汉族,生于1964年7月14日,户籍住所地:四川省三台县。
案由施工合同纠纷
本院受理申请人***申请执行本法院作出的(2016)川0703民初3117号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四川绵阳蜀北建筑工程公司、绵阳市立业科技有限公司、李廷毅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四川绵阳蜀北建筑工程公司、绵阳市立业科技有限公司、李廷毅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毛 琴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显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