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703民初2414号
原告***,男,汉族,1948年3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射洪县。
被告四川绵阳蜀北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绵兴东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绵阳市立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绵阳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性,汉族,生于1964年7月14日,住四川省三台县。
上列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文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