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04执恢4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绵阳市**投资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四川省绵阳万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刘仲春。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绵阳市**投资有限公司、四川省绵阳万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刘仲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绵阳市**投资有限公司、四川省绵阳万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刘仲春名下所有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林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梁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