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03执4991号之一
移送执行人: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四川省绵阳万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营业场所:绵阳市长虹大道中段133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7月12日出生,住绵阳市涪城区。
案由诉讼费
本院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2020)川0703民初1526号民事判决书所涉案件受理费7229元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20)川0703民初1526号案件原告王蓉已于2019年8月20日依据本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川0703执3154号,于2020年10月15日以终结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后于2022年1月2日恢复继续执行。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诉讼费管理的通知》内容,本案移送执行内容属于重复立案,应驳回(2020)川0703民初1526号民事判决书所涉案件受理费的移送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2020)川0703民初1526号民事判决书所涉案件受理费的移送执行。
审判长 王丽冰
审判员 杨 杰
审判员 刘 鸿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兰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