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万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四川省绵阳万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03执36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云泉路2号园艺山行政办公区6号楼。
法定代表人:申泽,系该委主任。
被执行人:四川省绵阳万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长虹大道中段133号。
法定代表人:张银双,系该公司董事长。
案由行政非诉执行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21)川0703行审62号行政裁定书一案,该裁定书确认准予强制执行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0年10月23日作出的《行政决定书》中四川省绵阳万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应补缴住房专项维修资金224484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四川省绵阳万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网络资金、证券、不动产、车辆、保险、工商信息等进行查询,又通过传统查控手段对被执行人四川省绵阳万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传唤及住所地调查,目前本案已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省绵阳万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省绵阳万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科创园区车库(证书编号:监证0246926,查封期限截至2024年10月26日),因本案系轮候冻结、查封,无处置权,除此之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四川省绵阳万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21年11月8日,本案已执行到位案款0元。现本院依法已将被执行人四川省绵阳万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经与申请执行人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四川省绵阳万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法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履行(2021)川0703行审62号行政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现被执行人四川省绵阳万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 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王嘉乐
特别提示:申请对本案查封的房屋、车辆,冻结的账户继续采取查封、冻结措施的,应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未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