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万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绵阳玮某某电器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03执恢6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营业场所:成都市锦江区总府路35号金骊总府大厦。
负责人:谢涛。
被执行人:绵阳玮***电器有限公司,住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西段82号。
法定代表人:姚光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四川省绵阳万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绵阳市长虹大道133号。
法定代表人:张银双,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姚光伟,男,汉族,1972年12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被执行人:黄伟,男,汉族,1972年1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广汉市。
被执行人:李海霞,女,汉族,1977年12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广汉市。
被执行人:张银双,男,汉族,1963年7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执行人:马雪蓉,女,回族,1961年12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绵阳万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7民终1194号民事判决书。根据生效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申请人借款本金22969960.38元及资金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四川省绵阳万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绵阳市涪城区等处房产,查封其为2020年10月19日至2023年10月18日,并依法对该房屋提起评估。因房屋实际门牌号与产权证信息不符,评估公司无法确认上述房产的准确位置,导致本院委托的评估被退回两次,本院无法正常推进评估程序。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
截止2021年12月15日,申请执行人本次执行实际受偿305571.56元。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股票、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2020)川07民终1194号民事判决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措施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不能继续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家虎
审判员  刘 鸿
审判员  母凯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陆政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