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万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功在律师事务所、四川省绵阳万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03执恢119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功在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51××××8D,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日月大道978号万达广场2栋1单元1423-1426号。
负责人:李瑞军,该事务所主任。
被执行人:四川省绵阳万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7B,住所地:绵阳市长虹大道133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剩余1963年7月12日,住绵阳市涪城区。
案由: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四川功在律师事务所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20)川0703民特100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案,该执行依据确认由被执行人四川省绵阳万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四川功在律师事务所顾问费5.4万元、代理费120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以及传统调查模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收益性保险、住房公积金、住所地等进行查询、调查。同时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唤调查。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四川省绵阳万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绵阳市办公用房、11栋1楼1号办公用房、11栋3楼1号办公用房、11栋4楼1号办公用房、11栋1楼2号车库(证书编号:监证0×××6)予以查封(查封期限:2021年9月7日至2024年9月6日)。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处置上述财产。
截至2021年12月20日,本案已执行到位金额0元。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本案经合议决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依法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2020)川0703民特100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母凯豪
审判员  周家虎
审判员  刘 鸿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嘉红
特别提示:申请对本案查控(含保全查控)的财产继续采取查控措施的,应在查控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未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