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万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绵阳市佳豪商贸有限公司等民事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03执恢70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营业场所:成都市高升桥东路1号。
负责人:苏俊杰,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绵阳市佳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西段73号(现代人家1-33号)。
法定代表人:陈文。
被执行人:陈文,男,196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执行人:马雪媛,女,196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执行人:张春涛,男,198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执行人:周雪梅,女,198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
被执行人:张银双,男,196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执行人:马雪蓉,女,1964年12月24日出生,回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执行人:四川省绵阳万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长虹大道中段133号。
法定代表人:张银双。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申请执行(2018)川0703民初193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5484180.51元及利息、诉讼费、迟延履行金。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以及传统调查模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收益性保险、住房公积金、住所地等进行查询、调查,同时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唤。已查封被执行人提供的抵押资产即位于绵阳市涪城区,并进行了评估,现被执行人对评估报告的价值不服提出异议,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暂时不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0年12月10日,本次已执行到位金额0元。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依法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2018)川0703民初193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措施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交继续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不能继续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牟玉峰
审判员  母凯豪
审判员  刘 鸿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梅雨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