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万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某某诉被告四川省绵阳万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郑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704民初1818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12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盐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义魁,盐亭县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省绵阳万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长虹大道中段133号,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8年11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武县平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昭旭诉被告四川省绵阳万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郑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诉讼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