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6民初9104号
原告:成都金辉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成华区二环路东二段**********。
法定代表人:杜少辉。
被告:四川绿野景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成都市金牛区星辉中路******div>
法定代表人:王树椿。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传唤了原告,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裁定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金辉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7元,由成都金辉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茂一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曾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