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绿野景观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金辉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绿野景观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6民初9104号

原告:成都金辉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成华区二环路东二段**********。

法定代表人:杜少辉。

被告:四川绿野景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成都市金牛区星辉中路******div>

法定代表人:王树椿。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传唤了原告,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裁定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金辉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7元,由成都金辉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茂一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曾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