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武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平武县锁江羌族乡人民政府、平武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民终33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平武县锁江羌族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平武县锁江羌族乡政府街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623771661800H。
负责人:何涛,该乡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涛,男,该乡副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勉军,四川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武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平武县龙安镇小春坝富华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77089670148。
诉讼代表人:平武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住所地:四川省绵阳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在敏,男,平武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夏,四川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武县锁江羌族乡皇庙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平武县锁江羌族乡皇庙村。
负责人:康永春,该村委会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武县锁江羌族乡立堡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平武县锁江羌族乡立堡村。
负责人:陈福会,该村委会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武县锁江羌族乡山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平武县锁江羌族乡山峰村。
负责人:赵福均,该村委会主任。
上诉人平武县锁江羌族乡人民政府(简称锁江乡政府)因与被上诉人平武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平武建筑公司)、被上诉人平武县锁江羌族乡皇庙村村民委员会(简称皇庙村委会)、平武县锁江羌族乡立堡村村民委员会(简称立堡村委会)、平武县锁江羌族乡山峰村村民委员会(简称山峰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2020)川0727民初7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审理中出现新证据,致本案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2020)川0727民初74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平武县锁江羌族乡人民政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486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 兵
审判员 于红霞
审判员 肖玉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