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武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平武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平武县锁江羌族乡皇庙村村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27民初998号
原告:平武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平武县龙安镇小春坝富华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77089670148。
诉讼代表人:平武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住所地四川省绵阳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方国,男,平武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夏,四川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武县锁江羌族乡皇庙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平武县锁江羌族乡皇庙村。
负责人:康永春,该村委会主任。
被告:平武县锁江羌族乡立堡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平武县锁江羌族乡立堡村。
负责人:陈福会,该村委会主任。
被告:平武县锁江羌族乡山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平武县锁江羌族乡山峰村。
负责人:赵福均,该村委会主任。
被告:平武县锁江羌族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平武县锁江羌族乡政府街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623771661800H。
法定代表人:胡晓杨,该乡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勉军,四川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平武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平武县锁江羌族
乡皇庙村村民委员会、平武县锁江羌族乡立堡村村民委员会、平武县锁江羌族乡山峰村村民委员会、平武县锁江羌族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平武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武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平武县锁江羌族乡皇庙村村民委员会、平武县锁江羌族乡立堡村村民委员会、平武县锁江羌族乡山峰村村民委员会、平武县锁江羌族乡人民政府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武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866元,减半收取计27433元,被告平武县锁江羌族乡人民政府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谢冬泉
人民陪审员  姚晓丽
人民陪审员  张方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