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武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27执恢47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生于1973年1月30日,住四川省平武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53年9月2日,住四川省平武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生于1954年8月13日,住四川省平武县。
被执行人:平武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四川省平武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平武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川0727民初250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该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终结执行。后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川0727执恢47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蒋 锐
审判员 王为民
审判员 李显菊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贾炳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