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武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平武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27民初61号

原告:***,女,197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燕,四川临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武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平武县龙安镇小春坝富华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77089670148。

法定代表人:柳文富,具体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平武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 霞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董远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