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馨悦家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104执3106号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振头乡东五里村。
法定代表人:闫永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阳,广西合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石家庄馨悦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是石家庄市桥**新石南路广平街**。
法定代表人:*彩桥。
关于石家庄市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石家庄馨悦家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104民初61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内容为: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石家庄馨悦家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石家庄市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费406121.99元、物业费21604.12元、暖气费63189.44元和水费5600.7元,共计496516.25元及利息(以本金496516.25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30日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付)。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现已依法受理,进入执行程序。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石家庄馨悦家商贸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对被执行人提起网络查询,又通过现场调查方式前往不动产登记机关、公积金管理机关、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市场管理机关对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劵、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公积金、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做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定程序进行公示。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向其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下落。
本院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义务人应当履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应当得到保护。但是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法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依法进行调查,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目前已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8)冀0104民初615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持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辛毅
执行员解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代书记员杨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