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石家庄市振头实业总公司,住,住所地石家庄市桥**友谊南大街**/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石家庄市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振头实业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石家庄市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石家庄市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高红梅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