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建业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191执76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振头乡东五里村。
法定代表人:闫顺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石家庄市建业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161号银通花园商办楼A座2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8743402262A。
负责人:*彩云,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石家庄市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建业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191民初2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1096815.92元、利息48128.78元。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石家庄市建业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名下车辆、房产、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证券及财付通、京东、阿里巴巴账号信息依法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安丹,其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仍有1096815.92元及利息48128.78元未能执行到位。通过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