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4民初9019号
原告:**,男,199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工人,户籍地吉林省九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倩,河北资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河北资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被告:***市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西二环南路258号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01189750L。
法定代表人:闫永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阳,广西合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市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48元,由**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