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戎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戎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425执2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0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
被执行人:河北戎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法定代表人:李永强,该公司总经理。
***与河北戎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黔0425民初21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判决的内容,该案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479805.61元(含案件受理费4283.45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7097元,共计486902.61元。因被执行人河北戎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河北戎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照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后移交林健办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河北戎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479805.61元(含案件受理费4283.45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7097元,共计486902.61元,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河北戎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反馈财产状况。
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河北戎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保险等情况,查询结果如下:
(一)经本院多次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对查询到被执行人河北戎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各资金账户进行冻结,经查询被执行人各账户无余额可供执行。
(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河北戎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证券、保险、工商注册登记、税务、保险等财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等财产。
(三)根据申请人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查明被执行人在贵州紫望高速公路总承包项目部有工程款及质量保证金,本院已于2022年4月25日向贵州紫望高速公路总承包项目部送达扣划工程款或者保证金支付到该案执行专户的协助协助执行通知书。
三、经贵州省紫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证实,被执行人河北戎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依据《关于贯彻落实在执行攻坚中打一场“人民战争”工作要求的通知》的要求,已向申请人***告知相关权利并征询其意见,其表示无意见。
五、2022年4月28日,依法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其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要求将被执行人河北戎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河北戎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七、申请执行人***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执行案款到位后,自愿支付一定比例悬赏金。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该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暂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479805.61元,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479805.61元。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北戎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 灿
审 判 员  林 健
审 判 员  杨延开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成波
书 记 员  骆德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