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戎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德邦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河北戎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111民初108号
原告:贵州德邦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江路6号香江花园三期(兴河商业街)西面二层门面房1-2层142号。
法定代表人:王方。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长江,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航,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北戎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丰收路65路南楼一层西侧109室。
法定代表人:李永强。
原告贵州德邦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戎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贵州德邦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德邦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吴   怔   秋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高现现书记员夏修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