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戎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戎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732执162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10月21日生,水族,住荔波县。申请执行人:荔波贾尔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荔波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共同委托执行代理人:龙忠波,贵州宇兴律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北戎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李永强。
申请执行人***、荔波贾尔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戎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2732民初642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1年9月21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荔波贾尔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河北戎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人***、荔波贾尔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支付案款354196元,并支付以354196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1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逾期利息。二、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6120元、申请执行费5213元。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1、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税务及工商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不动产、证券及工商信息;被执行人名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账户内有存款,但该账户被标识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不能执行;被执行人名下其他银行存款账户地无余额,本院已对其其他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
3、本院依法委托被告注册经营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调查,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
4、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已通过面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询问其有无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释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表示未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354196.00元,相应的逾期利息及加倍延迟利息,案件受理费6120元,执行申请费5213元,均未能执行到位。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不能,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2732执16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再成
审 判 员 岑 彬
审 判 员 韦亚平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谢 超
书 记 员 韦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