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戎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戎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732执1627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10月21日生,水族,住荔波县。申请执行人:荔波贾尔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荔波县。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北戎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李永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北戎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北戎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59409.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韦亚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韦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