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4执保55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北戎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黔04财保4号民事裁定书,采取了如下保全措施:
1、于2021年7月20日通过网络查控冻结了被申请人河北戎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04×××19的银行账户,实际冻结0元,冻结期限为2021年7月20日至2022年7月20日。
2、于2021年7月20日通过网络查控冻结了被申请人河北戎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23×××85的银行账户,实际冻结0元,冻结期限为2021年7月20日至2022年7月20日。
3、于2021年7月20日通过网络查控冻结了被申请人河北戎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24×××01的银行账户,实际冻结0元,冻结期限为2021年7月20日至2022年7月20日。
4、于2021年7月19日通过网络查控冻结了被申请人河北戎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23×××34的银行账户,实际冻结0元,冻结期限为2021年7月19日至2022年7月19日。
本案已部分保全完毕,并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