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戎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戎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财保4号
申请人:***,男,1980年9月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沙河市。
委托代理人:贾艳朝,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河北戎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丰收路65号南楼一层西侧109室。
法定代表人:李永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01229345G。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北戎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31302379.09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清偿安全,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戎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石家庄和平支行开立的账户(账号为:04×××19)、在中国农业银行紫云支行开立的账户(账号:23×××85)、中国工商银行贵州安顺分行安顺紫云支行开立的账户(账号为:24×××01)、中国农业银行贵阳观山湖支行开立的账户(账号为:23×××34)银行存款人民币31302379.09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陈 优 海
审判员 王 明 芹
审判员 王   爽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郭芳(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