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606民初9532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东风西路16号。
负责人:***职务:经理
被告:保定市清苑区诚承货运服务站,住所地:保定市清苑区北大冉。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与被告保定市清苑区诚承货运服务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