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望都县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631民初475号
原告:***,男,197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望都县。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住所地保定市东风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望都县分公司,,住所地望都县中华东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望都县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