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与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保定裕华西路证券营业部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606民初690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北大街111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保定裕华西路证券营业部,住所地保定市裕华西路2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诉被告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保定裕华西路证券营业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52元,减半收取计2876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