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波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临沂波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黄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执1107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波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蒙山大道11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黄滨,男,1974年3月2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申请执行人临沂波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13民终303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3月6日以(2020)鲁1302执1107号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公司登记等进行了查询,同时限制被执行人消费,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已予以核实。 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黄滨银行账户和财付通支付账户,但上述账户实际冻结金额不足执行标的。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动产、不动产及财产性权益,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已采取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未申请悬赏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告知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行申请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64000元及利息、**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被执行人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诉讼费用亦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进 审判员 *** 审判员 孙宗坤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