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民终92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辛集市东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辛集市建设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春见,河北沧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辛集市安古城谭振汽车电器修理部。。住所地:河北省辛集市迎宾路北段路西安古城村北)。
负责人:谭振。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新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和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辛集市东城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辛集市安古城谭振汽车处理部(以下简称谭振汽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2016)冀0181民初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因工程款给付问题产生纠纷,东城公司2011年10月13日出具的“收到谭振汽修部工程款60万元”的收据中,东城公司主张其中40万元系“谭振汽修部把物发公司交的40万元钢筋款的收据顶了40万元工程款”,而谭振汽修部主张“2011年10月16日辛满刚去谭振汽修部处拿的现金40万元”,双方关于40万元工程款支付时间、方式各执一词,一审法院对此未予以查清。另,关于案涉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形成原因、以及赔偿责任的承担,应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综上所述,一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2016)冀0181民初15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辛集市东城建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09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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