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81民初2844号
原告(反诉被告):辛集市东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辛集市建设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春见,河北沧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辛集市安古城谭振汽车修理部,住所地辛集市建设东大街。
负责人:谭振,该修理部实际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新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和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辛集市东城建筑有限公司与辛集市安古城谭振汽车处理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辛集市东城建筑有限公司、辛集市安古城谭振汽车修理部(反诉原告)于2020年3月18日同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辛集市东城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辛集市安古城谭振汽车修理部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7,107元,诉讼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辛集市东城建筑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1873元,鉴定费20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辛集市安古城谭振汽车修理部负担。
审判长田炯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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