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集市东城建筑有限公司

辛集市东城建筑有限公司与辛集市百诗成服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7)冀0181民初1287号
原告:辛集市东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辛集市建设街83号。统一社信用代码:91130181734375805K。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河北海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辛集市百诗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辛集市教育路北段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1551896333J。
法定代表人:史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在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过程中,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90万元整。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工程款90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截止至2017年7月19日被告辛集市百诗成服饰有限公司共拖欠原告辛集市东城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本金830000元。被告于2018年6月29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工程款本金和案件受理费506400元(其中工程款本金500000元,含本调解协议第二项的案件受理费6400元)为清;
二、案件受理费6400元,由被告辛集市百诗成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三、违约担保条款:如被告不能按本调解协议第一项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如期全额支付506400元款项,则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及诉讼费款项506400元并支付150000元的违约金,共计656400元,原告有权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其他互不追究。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冯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