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新执字第333-3号
申请执行人:新乐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乐市建新大街。
法定代表人:张建运,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北启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殿如,董事长。
关于申请人新乐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启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河北启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执行(2020)执恢字第89号案件中有房屋拍卖款144504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周增路在(2020)执恢字第89号房屋拍卖款1445040元及利息(其中本金1240000元,利息20504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永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会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