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乐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乐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184执1467号
申请执行人:新乐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新乐市建新街88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3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本院在执行新乐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新乐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21)冀0184民初18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新乐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21559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对其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收益性保险等进行了查询,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新乐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征求意见,申请执行人新乐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暂时无法继续进行,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可对本案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申请执行人新乐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邱俊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周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