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乐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与新乐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184执971-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12月生,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人。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12月生,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人。
被执行人:新乐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运,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0年11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
关于**、***与新乐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新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184民初37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作出的(2021)冀0184执97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新乐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619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永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赵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