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民终59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住新乐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乐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乐市建新街88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运,公司经理。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河北金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某峰,男,汉族,住正定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住正定县。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霞,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新乐市建全宁瓦有限公司,地址:新乐市新华路长富小区54号。
法定代表人:高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河北金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乐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乐市三建)因与被上诉人闫某峰、**、新乐市建全宁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全宁瓦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20)冀0184民初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按照2019年8月15日正定县农工委、农建投共同委托出具的涉案工程结算评审报告,该报告中已经明确了15.66%的审减率,该审减率是否适用本案工程量的计算,应当征求报告出具部门的意见,参照整个工程中其他工程的计算情况综合考虑。另,对于双方诉争工程中是否包括李荣山家(290平米)的工程也应当一并查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20)冀0184民初29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新乐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荣水
审判员 孟志刚
审判员 王 婷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