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乐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新乐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民终59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住新乐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乐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乐市建新街88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运,公司经理。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河北金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某峰,男,汉族,住正定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住正定县。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霞,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新乐市建全宁瓦有限公司,地址:新乐市新华路长富小区54号。

法定代表人:高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河北金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乐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乐市三建)因与被上诉人闫某峰、**、新乐市建全宁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全宁瓦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20)冀0184民初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按照2019年8月15日正定县农工委、农建投共同委托出具的涉案工程结算评审报告,该报告中已经明确了15.66%的审减率,该审减率是否适用本案工程量的计算,应当征求报告出具部门的意见,参照整个工程中其他工程的计算情况综合考虑。另,对于双方诉争工程中是否包括李荣山家(290平米)的工程也应当一并查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20)冀0184民初29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新乐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荣水

审判员  孟志刚

审判员  王 婷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