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乐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与新乐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新乐市人民政府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冀立民终字第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乐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新乐市长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乐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北省新乐市。
法定代表人:***,该市市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省新乐市北空路滨河小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京朝。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原审第三人:新乐国人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新乐市北空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河北日月乳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学府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新乐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新乐市建新大街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石民三初字第001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一)原审法院未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导致相关当事人没有到庭参加诉讼,程序违法。(二)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作为新乐国人啤酒有限公司的股东,认为公司利益受到侵害,但未履行上述规定的前置程序,且亦未能证明属于”情况紧急”的情形,其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于法无据。原审法院裁定驳回***、***的起诉并无不妥。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