咏袁环境科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咏袁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申32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咏袁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东方花园52、53号C区22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5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兴***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咏袁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咏袁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5民终2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咏袁公司申请再审称,***进入咏袁公司已年满64周岁,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双方签订过书面劳务合同,双方系劳务关系。另,《社会保险法》规定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可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之中,事实上***自2010年7月就开始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其与咏袁公司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合同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认定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应采取综合认定的方法,即劳动关系应当根据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者监督,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提供基本劳动条件,以及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等因素综合认定。本案中,根据双方所签《劳务合同》的约定,***服从咏袁公司的管理,咏袁公司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如***严重违反咏袁公司的规章制度,咏袁公司可以解除劳务合同,如***因个人原因请假五天以上或累计请假达十天的,或不服从安排、调动的,则咏袁公司可以终止劳务合同。故双方的关系符合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二审法院结合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及实际履行情况,认为***自2014年12月1日起与咏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其次,***在苏州市吴江区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其虽然于2010年7月在东海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在参保范围、基金筹措、领取条件等方面存在区别,一审法院认为***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咏袁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易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