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23民初3966号
原告:浙江东胜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五金机械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前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咏袁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东方花园52、53号C区22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咏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瑞安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莘塍街道前埠村前丰路二巷17号。
负责人:***。
原告浙江东胜车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咏袁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咏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瑞安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同年12月20日,原告浙江东胜车业有限公司提出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东胜车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4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东胜车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李泽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