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81民初7071号
原告:***,男,195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被告:江苏咏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瑞安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MA2995CU3P),住所地浙江瑞安市莘塍街道前埠村前丰路二巷17号。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咏袁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058670808K),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东方花园52、53号C区22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咏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瑞安分公司、咏袁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