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长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杭州长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9民初14031号
原告:***,男,198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
委托代理人:***,杭州市萧山区法律援助中兴法援律师。
被告:杭州长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2557111971,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党湾镇政和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长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长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杭州长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406元,减半收取4203元,由原告***负担,根据***【2017】36号文件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高恩典
书记员高恩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