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长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长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外鑫服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104执4315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长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党湾镇政和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杭州外鑫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南阳街道横蓬村。
法定代表人:傅钰钧,总经理。
被执行人:杭州赛尔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南阳街道横蓬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被执行人:***,女,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本院在执行杭州长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外鑫服饰有限公司、杭州赛尔美服饰有限公司、***、***(2016)浙0104执4315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杭州长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现向本院提交书面报告撤销对该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浙0104执43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施剑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章佳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