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长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杭州长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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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14124号
原告:**,男,199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杭州长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2557111971,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党湾镇政和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徐小民。
本院在审理**与杭州长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杭州长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元,减免后收取36元,由**负担。
审判员杨明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吴钰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