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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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18965号
原告:**,男,198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杭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杭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杭州长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2557111971,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党湾镇政和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亿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亿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本院在审理**与杭州长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于202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杭州长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杭州长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予以免收。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