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艺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2民初5862号
原告:北京粤发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小铺村委会北10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752608350M。
法定代表人:孔维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珍珍,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同炜,北京昀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特艺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西路266号天水丽城办公楼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00962278T。
法定代表人:陈海荣,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占奇,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粤发木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发公司)与被告特艺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艺达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5日立案。
粤发公司诉称,2014年10月8日,粤发公司与特艺达公司签订《木制品定货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约定粤发公司向特艺达公司承包的房山区长沟镇文化硅谷酒店装修项目供应木制品,合同总金额暂定为327万余元。在特艺达公司确认加工图纸及尺寸后,粤发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加工定作义务,于2014年底完成了160万元的木制品加工工作。粤发公司多次要求特艺达公司提供收货地点并安排粤发公司进场进行木制品的安装施工工作,但特艺达公司要求将产品先存放于粤发公司处,并以各种理由要求粤发公司推迟安装时间。特艺达公司仅于2017年初给付承揽费10万元,剩余款项至今未给付。故粤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特艺达公司给付粤发公司定作费130万元;2.特艺达公司给付粤发公司货物存储费15万元;3.特艺达公司给付粤发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45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特艺达公司共同负担。
特艺达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特艺达公司住所地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故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对于本案并无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粤发公司依据其与特艺达公司签订的合同书、以定作合同纠纷为由提起本案诉讼,系合同纠纷。合同书第七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本着互利互让的原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结果写入附件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如双方协商未解,任何一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借据。双方并未在合同书中约定具体的管辖法院,故本案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粤发公司起诉特艺达公司要求给付定作费、货物存储费等,粤发公司属于接受货币一方,且经审查粤发公司住所地于北京市通州区,故本院对于本案有管辖权。特艺达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特艺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特艺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于素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蔡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