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11执恢34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福斯林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XXX。
法定代表人:崔金金,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XXX。
法定代表人:陈海荣,经理。
北京福斯林木业有限公司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11民初31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4月28日至2022年4月28日止,余额不足;被执行人享有北京市神州百戏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的破产债权,本院已向破产人发出裁定在4,500,000.00范围内扣留被执行人在该公司的债权;对被执行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海荣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本案执行到位500,000.00元整,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仲健
审 判 员 付玉琳
审 判 员 崔文生
二○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燕保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