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721民初253号
原告:***,男,1986年11月9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
被告:深圳特艺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保税区万利工业大厦三期西厂房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59171M。
法定代表人:陈远尖。
被告:***,男,1982年1月30日生,汉族,大学文化,工程师,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现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
原告***与被告***、深圳特艺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本院依法传唤原告***于2021年5月10日开庭审理本案,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2元,减半收取3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和丽杰
审判员 王学海
审判员 季群龙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和国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