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艺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特艺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721民初254号
原告:***,男,1969年2月17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吴川市。
被告:深圳特艺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保税区万利工业大厦三期西厂房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59171M。
法定代表人:陈远尖。
被告:***,男,1982年1月30日生,汉族,大学文化,工程师,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现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
原告***与被告深圳特艺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但原告徐建财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86元,减半收取19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学海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和国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