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艺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深圳特艺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721民初252号
原告:***,男,1987年6月3日生,汉族,大学文化,设计师,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现住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
原告:***,女,1991年1月23日生,彝族,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现住云南省曲靖市。
被告:深圳特艺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保税区万利工业大厦三期西厂房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59171M。
法定代表人:陈远尖。
被告:***,男,1982年1月30日生,汉族,大学文化,工程师,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现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
原告***、***与被告深圳特艺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2021年4月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680元,减半收取1,3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学海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和国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