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08民初1525号
原告(申请人):成都良木元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曾世章,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骆丹,四川润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负责人:***。
被告(被申请人):成都协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成都良木元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协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成都协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成都分行开设的银行账户(账号:××,户名:成都协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冻结,冻结金额为200000元。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于2018年2月27日出具的保单保函(保单号:XXX),担保价值在200000元限额内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成都协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成都分行开设的银行账户(账号:××,户名:成都协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限额200000元。
以上帐户查封期限一年。如不足,则准进不准出;如超过,其超过部分准予动用。期满如需续冻,申请人(原告)应在冻结期满7日前提出申请,否则自行承担造成冻结款灭失的责任。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